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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數碼資産交易中心商品交易規則(暫行)
时间:2019/7/11 17:34:52  来源:香港数码资产交易中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規範香港數碼資産交易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商品在線交易行爲,維護交易秩序,保護交易商合法權益,根據香港的《電子交易條例》、《貨品售賣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交易規則。

第二條 凡參與本中心商品交易註冊的人士都必須遵守本規則。

第三條 本中心交易的商品等都適用本規則。

第四條 商品交易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參與本中心商品交易的人士須本着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精神,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及本中心的業務規則。

 

第二章 交易市場

第一節 交易平台

第六條 本中心爲商品交易提供電子交易平台,不作爲買方、買方代理或賣方、賣方代理參與商品交易。電子交易平台由交易系統、網絡客戶端及相關通信系統等組成,網絡客戶端可以從本中心網站下載。

第七條 平台不以任何管道和形式向交易商推薦商品或進行投資引導,禁止任何幹涉交易商自主交易的行爲。

 

第二節 交易商

第八條 交易商是指在本中心開立交易賬戶,參與商品交易的人士。

第九條 交易商資格

1、自然人。在本中心進行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必須按相關規定提供開戶信息(個人信息表、大陸地區或港澳台身份證/護照複印件或照片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不能低於所在司法轄區的法定成年年齡,具有完全民事行爲和民事責任能力;

2)對商品投資市場有一定的市場認知,具有一定的商品市場投資經驗;

3)對本中心採用的商品交易模式和投資風險有較深的了解,具有較強的風險識别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

4)有一定的互聯網、計算機操作能力,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依法從事商品交易活動;

5)本中心規定的其他條件。

2、機構。在本中心進行商品交易的機構,必須按相關規定提供各項證明材料(企業法人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境内外各類正常運營的企事業法人、社會團體法人或其他組織,不存在法律法規、本中心交易商管理規定以及相應交易規則禁止或限制其投資的情形;

2)對本中心採用的商品交易模式和投資風險有較深的了解,具有較強的風險識别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

3)了解商品投資風險,已履行完畢法定和/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内部決策程序;

 

第三節 交易商註冊

第十條 參與本中心商品交易的人士,須事先按照相關規定申請成爲本中心交易商。

第十一條 本中心交易商實行實名制。

第十二條 參與本中心商品交易的人士按要求提供交易商資格申請材料,並對所提交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負法律責任,並與本中心書面或在線簽署《交易商入市協議》。

第十三條 註冊成爲本中心交易商,即視爲已閱讀理解並同意遵守本中心的交易規則、會員管理制度等文件的規定;知曉並同意委托與本中心合作的倉儲公司代理交易商所持有的、已完成交割但未提取實物的商品的保管、保險、登記等相關事宜,自願遵守合作倉儲公司關於商品保管、保險、登記等相關規定。

第十四條 交易商簽訂《香港數碼資産交易中心商品交易風險提示書》,即視爲已仔細閱讀風險提示書,並自願承擔商品交易帶來的風險。

第十五條 交易商享有對商品和商品交易信息的知情權,包括但不限於商品的基本情況、掛牌上市過程中公開的重要信息、交易過程中公開的相關信息等。

第十六條 交易商購買並持有商品即成爲該商品的持有人,並承擔相應的風險和責任。

第十七條 交易商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本中心的各項管理規定、業務規則和與本中心簽訂的各項協議;接受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本中心的管理與監督;遵守社會公共道德、相互尊重、嚴格自律、自覺維護正常的交易和交收秩序,認真履行應盡職責;充分行使享有的合法權利,自覺維護交易商的合法權益和本中心的商業聲譽。

第十八條 交易商應充分了解市場信息及掛牌上市商品的實際狀況,包括但不限於商品特點、尺寸、樣式、質量、瑕疵等,對自身的交易行爲負責,並承擔由此帶來的風險,包括法律、政策風險、市場價格波動風險、技術風險、不可抗力風險及其他風險。

第十九條 交易商應遵循相應的法律法規,自行申報和繳納個人或機構應承擔的各項稅收。

 

第四節 交易商管理

第二十條 本中心一個交易商對應一個電子交易賬戶,該交易賬戶爲其對應持有實物商品的電子賬簿。

第二十一條 交易商同意本中心按照交易商的交易申請和電子合同結算每一筆交易,包括劃撥資金、支付交易費用和調整交易物的持有量。

第二十二條 本中心將不定期對交易商的基本情況進行核查,如發現存在提供虛假信息、不及時更新重大變更信息以及其他不符合本中心有關規定的情況,可凍結其交易商賬戶,並根據情況作出處理。

第二十三條 對於違反本中心管理規定和業務規則的交易商,本中心有權視其行爲性質和情節嚴重程度,給予警告、通報批評、罰款、限期整改、暫停交易、限制交易、認定交易無效、終止交易商資格等處罰;涉嫌犯罪的,按法律程序提交司法訴訟。

 

第三章 交易規則

第一節 交易時間

第二十四條 本中心交易時間爲:每周一至周六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國家法定節假日和本中心公告的休市日除外。交易期間内因故停市,不作順延。

第二十五條 商品公告另有規定的,交易時間按商品公告爲凖。

第二十六條 根據市場交易情況和發展需要,本中心可以調整全部或部分商品交易時間。

 

第二節 交易申請

第二十七條 在交易時間内,交易系統接受交易申請,申請當日有效。如果一筆申請不能一次性全部成交,未成交的部分繼續參加當日的交易。本規則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條 交易申請應視爲交易商向本中心提交的交易委托。一旦成交,其對應實物的所有權即歸屬於該筆成交的購買人,實物交割完成,實物持有人即可申請提貨或自願將商品寄存於合作的第三方倉儲公司。交易申請人必須履行相應的義務,並按照本規則確定的方法與對方結算。

第二十九條 交易申請應包括交易品種代碼、名稱、交易數量和交易價格,以及本中心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條 購買申請。當交易商提交購買申請時,需提交明確的購買需求,應保證交易賬戶有足夠的資金。系統會在申請有效期内,鎖定相應的金額。

第三十一條 轉讓申請。當交易商提交轉讓申請時,需提交明確的轉讓需求,應保證交易賬戶持有足夠數量的交易商品。系統會在申請有效期内,鎖定相應數量的交易商品。

第三十二條 有購買/轉讓需求的交易商,可通過平台系統查看轉讓/購買挂單,如有符合自身需求的挂單,可以直接應價與挂單交易商成交,形成電子合同。

第三十三條 根據市場流通量的變化,本中心可適時制定及調整單筆申請最大數量。

第三十四條 根據市場流通量的變化,本中心可適時制定及調整特定商品的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

第三十五條 本中心對商品交易實行價格波動限制,原則上新商品掛牌交易首日價格波動幅度最大爲30%,次日起日價格波動幅度最大爲10%,一切以商品掛牌公告為準。當日有效價格範圍的計算方法爲:當日參照價格×(1±日價格波動幅度)。計算結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則取至價格最小變動單位。根據市場管理需要,本中心可以調整交易商品的日價格波動幅度。

第三十六條 開盤價爲當日該商品的第一筆成交價格。收盤價爲當日該商品交易時間内最後三分鐘所有交易的成交量的加權平均價,最後三分鐘無交易的,其收盤價爲當日最後一筆成交價。

第三十七條 當日參照價格爲該商品前一交易日的收盤價。

第三十八條 在接受交易申請的時間内,未成交申請可以撤銷,撤銷指令經本中心確認後方爲有效。被撤銷和失效的申請,本中心應當在確認後及時解除對交易商相應的款項或實物的鎖定。

第三十九條 依照本規則達成的交易,其成交結果以本中心交易系統記錄的成交數據爲凖。

第四十條 商品交易的結算業務按照本中心確定的登記結算機構的規定辦理。

 

第三節 電子合同

第四十一條 轉讓方與受讓方價格達成一致,交易合同以電子合同形式簽署。買賣雙方同意根據電子合同和相關交收規則的約定,系統自動生成相應的電子合同時,交易標的的所有權由賣方轉移到買方,系統將相對應的資金從買方交易賬戶劃轉至賣方交易賬戶。

第四十二條 系統收到交易申請後,會在第一時間尋找符合相應條件的交易方。無論是部分還是全部成交,系統會生成相應的電子合同。

第四十三條 電子合同的主要條款包括:合同編號、交易品種名稱、商品代碼、成交價格、成交數量、計價單位、交易時間、交易手續費等。

第四十四條 電子合同以離岸人民幣計價,計價單位爲元。

第四十五條 買賣雙方同意根據電子合同和相關交收規則的約定,賣方向買方轉移所交易商品的所有權,買方向賣方劃轉相對應的資金。

第四十六條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系統被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嚴重後果的交易,本中心可以採取適當措施或認定無效。對顯失公平的交易,經本中心研究認定後,可以採取適當措施進行處理。違反本規定相關條款,嚴重破壞市場正常運行的交易,本中心有權宣布取消,由此造成的損失由違規交易者承擔。

 

第四節 入場登記

第四十七條 本中心僅爲商品提供交易平台,並不保管交易商所持有的、但未實際交收的商品;對交易商在本中心平台交易的商品的保險、真僞、質量等均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如交易商今後需要提取實物,則商品的質量由第三方倉儲公司保證。

第四十八條 交易商申請將商品從合作平台或合作第三方倉儲公司轉入本中心掛牌時,應已確保商品來源合法,權屬清晰無瑕疵,不屬於法律法規禁止買賣行爲,並已委托與本中心合作平台或合作的第三方倉儲公司代爲保管持有的商品,並已對申請掛牌的商品的品種、數量、品級、保管單位、鑒定結果、鑒定單位等等必要信息確認無誤。交易商將商品轉入本中心掛牌,即視爲同意本中心的交易規則以及本中心對於該收商品掛牌的有關規定,交易商需按要求繳納一定的掛牌費用。本中心有權根據市場情況規定合作平台商品的轉入期限和調整轉入方式。

第四十九條 本中心有權根據市場情況,將已上市商品全部或部分轉移到合作平台進行買賣或直接退市,屆時投資人也可至合作倉儲公司進行提貨。

 

第五節 實物交收

第五十條 實物交收須由本中心交易商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本中心合作的第三方倉儲公司辦理,辦理提貨時,交易商不得就商品的質量、數量、包裝等問題向中心主張任何權益。中心有義務協助交易商處理托管提貨過程中産生的糾紛。

第五十一條 商品實物交收的數量必須是本中心或合作的第三方倉儲公司規定的該商品最低交收數量的整數倍。

第五十二條 交易商通過交易客戶端提出實物交收申請:

1)交易商在每個交易日的交易時間内可通過交易客戶端發出提貨申請,申請成功後,交易商所提貨商品及其對應數量將從電子賬戶持倉中減去並進入待交收狀態,本中心有權根據需要調整提貨申請時間;

2)交易商打印對應的商品提貨單,設置密碼,設置提貨日期,本中心將安排進入提貨流程;

3)交易商攜提貨單及密碼,至本中心指定交收地辦理提貨出庫。

第五十三條 本中心不承擔商品交易過程中所産生的稅收代扣、代繳的義務,會員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自行申報和繳納。

第五十四條 本中心將及時發布商品出入庫輔助信息。本中心確定信息的發布形式和内容。

 

第六節 停牌復牌

第五十五條 爲了維護市場的穩定,保護交易商的利益,本中心可以對特定交易商品採取臨時停牌的風險控制措施,直至本中心發布公告的下一交易日上午10:30予以復牌。根據商品交易情況,本中心可以調整臨時停牌商品的復牌時間。

第五十六條 當商品被法院凍結查封等可能影響合同履行的,本中心予以公告並將相關商品停牌。

第五十七條 相關商品有重大信息公布,且其可能或者已經對商品的交易價格産生重大影響,本中心予以公告並將相關商品停牌並根據情況決定復牌時間。

第五十八條 當公共傳媒中出現相關商品未曾披露的重大信息,且其可能或者已經對商品的交易價格産生重大影響,本中心予以公告並將相關商品停牌並根據情況決定復牌時間。

第五十九條 本中心可以對涉嫌違法違規交易的商品實施特别停牌並予以公告,相關交易商應按本中心的要求提交書面報告。特别停牌及復牌的時間和方式由本中心決定並向所有交易商發布公告。

第六十條 除上述規定外,爲了維護市場的穩定,保護交易商的利益,本中心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決定特定商品的臨時停牌與復牌事宜。

 

第七節 實時行情與指數

第六十一條 本中心在交易時間内發布交易實時行情,不定期發布相關的行業新聞等輔助信息。

第六十二條 每個交易日實時行情内容包括:商品代碼、商品簡稱、前收盤價格、最新成交價格、當日最高成交價格、當日最低成交價格、當日累計成交數量、當日累計成交金額、實時最高三個買入申報價格和數量、實時最低三個賣出申報價格和數量。

第六十三條 商品上市首日,其實時行情顯示的前收盤價格爲其新商品掛牌指導價,本中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十四條 根據市場發展需要,本中心可以調整實時行情發布的方式和内容。

 

第八節 商品指數

第六十五條 本中心會根據市場情況編制綜合指數、分類指數等商品指數,以反映商品交易總體價格或某類商品價格的變動和走勢,以方便交易商可以利用指數的走勢圖進行較爲客觀的趨勢分析、形態分析、周期理論分析提供便利,指數随即時行情發布。

第六十六條 商品指數的編制遵循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六十七條 商品指數設置和編制的具體方法由本中心另行規定。

 

第九節 市場管理

第六十八條 本中心實行風險警示制度。當本中心認爲必要時,可以分别採取或同時採取要求交易商報告情況、談話提醒、書面警示、公開譴責、發布風險警示公告、暫停或限制交易、認定交易無效、限制出金、取消交易資格等措施中的一種或多種,以控制風險。

第六十九條 本中心産生的交易信息歸本中心所有,未經本中心許可,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使用和傳播。

第七十條 經本中心許可使用交易信息的機構和個人,未經本中心同意,不得將本中心交易信息提供給其他機構和個人使用或予以傳播。

第七十一條 當出現由於不可抗力或計算機系統故障、網絡故障等異常時,交易市場進入異常情況並暫停交易。由於不可抗力或計算機系統故障、網絡故障等對交易商所造成的損失,本中心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七十二條 交易商應注意網絡安全防護,定期更改密碼,防止賬号密碼泄露,保證個人信息安全。 因用戶賬戶丢失或泄露給用戶造成的損失,本中心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七十三條 本中心宣布交易市場進入異常情況並決定採取緊急措施後,將在第一可能的時間内予以公告。由於在市場異常情況下採取相應措施所造成的損失,本中心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四章 商品退市

第七十四條 單一商品的全部交易商要求該商品退市時,應向本中心提出申請,本中心收到申請後對該商品停牌;退市申請審核通過後,該商品正常退市。

第七十五條 本中心對於交易非常不活躍的商品,或有較大争議的商品,視情況啓動退市流程。

第七十六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正常退市:

1)商品遭遇不可抗力如地震、洪水等,對其價值産生重大不利影響的,且這種影響確定而不可逆轉;

2)本中心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七條 正常退市的商品標的物自退市之日起滿一年可重新申請上市。重新申請上市的,按本規則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七十八條 商品非正常退市後,屬於保險責任的,本中心代交易商向保險機構索賠,保險機構賠付後,賠償款由本中心按商品退市時交易商所持商品比例支付給交易商。

第七十九條 商品達到退市條件的,本中心及時發布商品退市公告。商品退市公告應包括以下内容:

(一)退市的商品種類、簡稱、代碼以及退市的日期;

(二)退市決定的主要内容;

(三)退市後相關處理事項;

(四)本中心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 交易糾紛解決

第八十條 因在本中心交易引起的或與本中心交易有關的一切争議均應由相關各方積極協商處理,不能協商或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權依據香港特别行政區法律向本中心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解決争議。

 

第六章 交易費用

第八十一條 交易商買賣商品成交的,應當按規定向本中心交納交易佣金。交易商持有商品向本中心提交掛牌的,應當按規定向本中心繳納掛牌管理費等費用。

第八十二條 商品交易的收費項目、收費標凖和管理辦法按照本中心相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八十三條 本中心根據需要有權選擇升級或更換交易系統,並有權要求交易商配合本中心採取相應措施。因交易商不配合造成的自身損失,本中心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八十四條 本中心升級或更換交易系統會及時進行公告。

第八十五條 本規則中所述時間,以本中心交易系統的時間爲凖。

第八十六條 本規則下列用語含義:

(一)市場,指本中心設立的商品交易市場。

(二)停牌,本中心暫停商品在市場上進行交易。

(三)技術性停牌,由於本中心系統軟件突發性問題,硬件突發性故障,運營商提供網絡異常,地震、火災、海嘯、台風等不可抗力原因影響市場中商品正常交易的情況,本中心對受到影響的已上市商品進行的停牌操作。

第八十七條 本中心通過官方網站或其他途徑發布的與本規則相關的公告,爲本規則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八十八條 本規則的法定語文為繁體中文,最終修改權和解釋權歸本中心所有。本規則若有修改,本中心將以公告形式發布。

第八十九條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後更新日期:2019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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